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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男不服,向監理單元申訴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車輛是沿道路設計天然轉彎,並不是「不依原偏向行駛」的轉向行為,是以不需打標的目的燈。

但監理單位審查後仍保持原處罰,郭男於是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消罰單。

但法官審理後認為,該路口明白劃設轉向標線,駕駛人必須打方向燈警示,否則影響其他用路人判定,因此判他敗訴。可上訴。

新竹一名郭姓男人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規定利用方向燈,遭民眾檢舉,被開罰1200元。他不服裁罰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並不是轉向行為,提告要求撤消罰單。

這起事務産生在客歲8月3日下戰書,郭男騎乘通俗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區北新街與北亨衢的Y型交岔路口時,被民眾拍下他右轉未打標的目的燈,事後警方依《道路交通辦理懲罰條例》第42條舉發,裁罰1200元。

Y型路口右轉未打燈挨罰 騎士:依「線型轉彎」不需打燈…遭打臉

中時新聞網
簡銘柱
離婚證人
新竹一位郭姓須眉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規定利用偏向燈,遭民眾揭發,被開罰1200元。(示意圖:shutterstock/達志)
新竹一位郭姓男子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劃定利用偏向燈,遭民眾檢舉,被開罰1200元。(示意圖:shutterstock/達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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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627000021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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